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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56586号“蒲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17: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22号
申请人:河南蒲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睿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蒲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0日对第62056586号“蒲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6443453号“蒲安餐饮 PU'AN CATE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营地相距较近,均处于餐饮行业,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蒲安餐饮”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容易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高德地图相关查询截图、争议商标档案截图、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被申请人商标列表截图、申请人宣传资料截图、企业图片、工作证图片、申请人企业位置截图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由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蒲安”商标或近似的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并构成对其“蒲安餐饮”商标的恶意抢注。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字号和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或者其类似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