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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930419号“华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56:3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广酒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九易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30419号“华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871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1月06日至2022年01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系唐超一,因唐超一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贵州省公安厅命名为“10.23”专案)由遵义市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3日立案侦查,主犯唐超一于2019年10月15日被采取强制措施;该案于2020年07月16日移送起诉,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3日作出(2020)黔032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5日二审维持原判。申请人系该案涉案企业,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没收公司全部资产。现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已将申请人的股权裁定给遵义市市属国有企业遵义鑫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因此,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的无形资产,已属国有资产。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确有不可归责申请人的正常理由。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20)黔032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及涉案资产处置清单;
2、(2020)黔0304执1号之三十九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04月27日通过第183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国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05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8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广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可知,唐超一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于2019年10月13日由遵义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0月15日唐超一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唐超一等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其中判决中对涉案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财物处置详见清单,对各被告人列于财物清单以外的其他涉案财物依法处理)。
本案申请人作为上述涉案资产处置清单中的组织财产之一被依法予以没收。证据2的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裁定及通知书显示,华酱酒业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股权属于唐超一、彭冠中所有,依法应予没收或追缴。本案申请人作为华酱酒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已被依法没收,现遵义市财政局要求将上述公司股权转至遵义鑫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所有,并通知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股权转移登记到遵义市鑫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名下,同时解除上述公司股权的冻结。
本案复审商标属于申请人的资产之一,由于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于指定期间内已对申请人的全部资产予以没收并重新作出处置,在此情形下,复审商标的注册人即本案申请人停止使用复审商标属于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据此,复审商标在商标局规定的指定期间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华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