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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52211号“美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58: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53号
申请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2211号“美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2类“饮料色素;油漆;防腐蚀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75324号“邦美水漆 BANGMEI WATER PAINT BM及图”商标、第15163836号“美邦购”商标、第32165842号“美邦”商标、第48173986号“美邦”商标、第42045739号“美邦 MEIB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29219号“世纪美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且引证商标六在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六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六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故七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饮料色素;油漆;防腐蚀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料色素;油漆;防腐蚀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美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