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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39801号“淘麦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6:59: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32号
申请人:今麦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阿里影业云智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57639801号“淘麦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7462934号“今麦郎”商标、第33378319号“今麦郎”商标、第47642876号“今麦郎”商标、第3683255号“今麦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同时,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唯一对应的关系,被申请人除了摹仿“今麦郎”商标,还摹仿其他知名品牌,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导致市场主体的无序竞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变更证明;2、申请人“今麦郎”驰名商标认定通知书;3、荣誉材料;4、广告宣传资料;5、销售合同、发票;6、相关的在先案例;7、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档案及注册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肉罐头”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饼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我局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进行审理。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淘麦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