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0922957号“月月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00:1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141号
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克奎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40922957号“月月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月月鲜”是“每个月都保持新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描述了商品品质、保质期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被申请人位于山东省内,却大量抄袭抢注其周边的知名品牌、企业字号、地名、旅游场所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明显独占公共资源。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月月”、“鲜”在词典中的解释;
2、相关公众对“月月鲜”进行描述的相关报道;
3、类似商标在先判例、裁定等;
4、被申请人抄袭品牌、地名等介绍以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蜂蜜;饺子;馒头;加工过的谷物;面条;酱油;粉丝(条);冰淇淋”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78件商标,涉及第3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3类等商品及服务,其中包括多个与青岛企业字号或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雪达”、“金雪达”、“雪达堂”、“发即”、“金即发”、“烟欣台和”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仅直接描述了指定商品的品质、保质期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至本案审理时共申请注册了78件商标,涉及第3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3类等商品及服务,其中包括多个与青岛企业字号或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雪达”、“金雪达”、“雪达堂”、“发即”、“金即发”、“烟欣台和”等。被申请人作为个人且位于山东省内,对上述商标理应知晓,但对本案并未发表答辩意见证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及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月月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