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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92473号“鼎鑫磊建筑 DING XING LEI JIAN ZH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48:47JIAN ZHU及图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78号
申请人: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诺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鼎鑫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57192473号“鼎鑫磊建筑 DING XING LEI JIAN ZH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76178号“鼎鑫 ZENI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04672号“鼎鑫 ZENITH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04670号“鼎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04668号“鼎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河北省最大的水泥生产企业,经过发展已成为全国水泥行业的领头军,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信息;
2、申请人“鼎鑫”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
3、申请人及商标所获的部分荣誉;
4、品牌广告宣传材料、部分销售合同;
5、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材料、维权材料;
6、相关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通过第181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半成品木材;木材;石板;石膏(建筑材料);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耐火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用玻璃”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水泥、木材、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第19类水泥商品上的“鼎鑫ZENITH及图”商标于2014年12月24日在我局异议复审案件《鼎鑫异议复审裁定书》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案证据2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鼎鑫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中文“鼎鑫”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且含义上无显著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水泥、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水泥、木材、非金属砖瓦、石料等商品均属于建筑建材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互有重叠。由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在水泥商品上的“鼎鑫ZENITH及图”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