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725532号“巨鲸1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52: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270号
申请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夏雁服装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9日对第57725532号“巨鲸1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676845号“MOBIL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57768号“MOBIL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76263号“MOBIL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57769号“MOBIL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676849号“MOBIL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676848号“MOBIL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676844号“MOBIL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261446号“MOBIL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401749号“MOBIL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401750号“MOBIL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3528841号“黑霸王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美孚”、“MOBIL”、“EXXONMOBIL”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在本案中请求认定其第174458号“美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74431号“MOB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524048号“EXXONMOB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为润滑油、工业用化学品、芳族烃、工业溶剂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十二至引证商标十四的复制、摹仿和翻译,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抄袭和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介绍材料;
2、申请人的年度报告材料;
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材料;
4、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书材料;
5、“美孚 MOBIL”产品在中国的经销商列表、经销协议书材料;
6、媒体对“美孚 MOBIL”品牌的报道材料;
7、“美孚 MOBIL”品牌的广告投放报告书及广告宣传材料;
8、“美孚 MOBIL”产品照片、宣传单照片、零售店门头照片材料;
9、“美孚 MOBIL”品牌获得保护的行政、司法文书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7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2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十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十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59件商标,涉及第3类、第4类、第5类、第10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第35类、第37类、第43类、第44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第51470040号“LV”商标、第56775581号“LV”商标、第56746546号“LV”商标、第51955069号“糯老头”商标、第59773206号“LOTURI VUDTTSO”商标、第59852073号“LOTURI VUDTTSO”商标等。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十二至引证商标十四的复制、摹仿和翻译,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引证商标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十二至引证商标十四的复制、摹仿和翻译。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至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争议商标“巨鲸1号”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59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LV”、“糯老头”、“LOTURI VUDTTSO”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相仿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一家服装商行,在本案中并未对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及其在与服装领域差别较大的润滑油、润滑脂、医疗器械和仪器、医院、咖啡馆、餐厅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及囤积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巨鲸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