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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76156号“云筑学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7:56: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839号
申请人:中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76156号“云筑学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1435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系列商标,具有显著性。第126553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广告宣传资料、商标信息、撤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云筑天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云筑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