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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774751号“白象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17:1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温州文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74751号“白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06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06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方便面产品购销合同书及发票、电视广告发布合同、广告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铁路车辆”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基于企业品牌文化和经营发展需要而依法申请并经核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完全是为了建设和打造“白象”知名品牌。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系申请人核心品牌。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企业集团登记证、白象食品集团章程;2、产品购销合同书、发票及销货清单;3、广告合同、发票、广告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已包含在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复审理由。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2类“铁路车辆”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2月14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铁路车辆”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铁路车辆”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主体资格证明及集团章程,证据2所显示的商品是“方便面、桶面”等,证据3所显示的宣传内容是“白象汤好喝”、“汤好喝方便面”等,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铁路车辆”等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白象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