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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448040号“维丝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8:36: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190号
申请人:武汉维斯第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中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6日对第27448040号“维丝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704388号“维斯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77965号“维斯第 VS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四、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介绍及相关报道;2、申请人公益活动证明;3、使用及宣传证据;4、维斯第品牌报道信息;5、部分荣誉;6、被申请人信息及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不相同近似,申请人不能证明其在先字号知名度高。三、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欺骗性、不构成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产品照片;2、销售合同及发票;3、产品宣传页。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包扎绷带;医用胶布;消毒剂;营养补充剂;医用胶带;止血栓;医用敷料;救急包;牙用光洁剂;急救箱(备好药的)”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1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外科敷料、医药制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维丝迪”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维斯第”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敷料;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敷料;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商标与商号权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维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