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758557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9:07:41关于第17585576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韩国宝宝福德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子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855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51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51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百度检索结果截图、代理商合同、出口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参展图片、网络宣传推广图片、产品及包装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芝麻油”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芝麻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捣碎的香肠;鱼制食品;水果片;汤;豆奶(牛奶替代品);奶粉;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长期使用、推广的商标,已在核定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及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联系。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光盘及复印件):1、“韩国宝宝福德”于百度的搜索结果;2、宝宝福德中国地区总代理商合同;3、提货单、出口申报凭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附页;4、展览会照片;5、微博、京东及淘宝截图;6、产品及包装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持续使用,且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株式会社汉阳食品于2015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捣碎的香肠”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3月12日经我局核准,将名义变更为株式会社韩国宝宝福德,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3月31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申请。
2、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515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芝麻油”商品上的维持决定已生效。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撤销注册的“捣碎的香肠;鱼制食品;水果片;汤;豆奶(牛奶替代品);奶粉;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捣碎的香肠”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仅能证明申请人认可大连名冠贸易有限公司为中国地区的总代理商,尚需实际使用证据方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进行了使用;证据3的提货单和出口申报凭证均为未附翻译的外文证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附页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6均为自制证据;证据5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捣碎的香肠等商品,或未显示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捣碎的香肠”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捣碎的香肠;鱼制食品;水果片;汤;豆奶(牛奶替代品);奶粉;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麻辣唇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