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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2393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12:04
帝舵表TUDOR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7304号“帝舵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8381号“帝舵TUD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4953号“TUD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3、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从而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意图攀附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其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商标的注册情况;
2、产品图片、中国店铺列表及照片;
3、报纸杂志刊登的广告宣传资料、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互联网的相关搜索结果;
4、申请人中文网站打印件、微信公众号截图;
5、《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摘页;
6、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上。2021年2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2月24日,争议商标经(2022)商标异字第24780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2年4月7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计时器;表;银饰品;计时器及零件配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我局于1999年4月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收录了申请人使用在“钟表及珠宝”商品上的“帝舵TUDOR”商标。
(2004)商标异字第01429号确认申请人第361704号“帝舵表TUDOR及图”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二)在第14类钟、表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商评字(2015)第0000003522号关于《第4993820号“帝陀”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确认申请人第361704号“帝舵表TUDOR及图”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二)在第14类钟;表;计时器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6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2年4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仅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以及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均表现为“盾牌图案”,在表现细节、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未形成明显区别,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应判为近似的商业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计时器;表;计时器及零件配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加之,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帝舵表TUDOR及图”商标经宣传使用在钟;表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若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故本案无需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该项主张未提供相应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帝舵表TUDOR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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