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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024280号“PANPANCHAOSHU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12: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23号
申请人: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铂大工贸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受让人:永康市聆聆超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51024280号“PANPANCHAOSH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领先的安全防盗门生产商,其“盼盼PANPAN”商标经过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是无可争议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5133498A号“盼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67055号“盼盼 PANP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7817号“PANP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三、申请人的第647663号“盼盼PANP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794738号“PANP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会误导相关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四、被申请人与“浙江颜氏门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前述公司多次注册“盼盼超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摹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新华网半月谈2007 年第1 期“企业做强后就该回报社会”的报道资料;
2、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及判决书等;
3、申请人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4、部分厂区照片、产品照片;
5、国际门业协会会员单位牌匾、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和信息页;
7、申请人所获荣誉;
8、申请人和子公司营业收入统计表;
9、“盼盼PANPAN”产品销售资料;
10、申请人广告宣传宣传资料;
11、申请人赞助公益慈善及文体活动的资料;
12、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13、认定“盼盼超烁”与“盼盼”构成近似的裁定与判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关联公司而已摹仿和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纯属主观臆测,无事实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半成品木材;人造石;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防水卷材;非金属门;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纪念标牌;水泥;塑钢门窗”商品上。2022年12月20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永康市聆聆超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1年8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百叶窗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以上商标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1999年12月29日,第647663 号“盼盼PANPAN”商标在我局商标监(1999)663号通知中被认定在防盗门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被申请人还注册申请了第51026910号“PANPANCHAOSHUO”、第51019389号“PAPACHAOSHUO”、第62287813号“PAPACHAOSHUO”商标,上述三件商标已于2022年12月转让至永康市聆聆超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被申请人名下还有第62275707号“盼超烁 PAPACHAOSHUO”、第54531748号“SANXING ZNENG”商标;争议商标受让人永康市聆聆超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第65816578号“PAPACHAOSHUO”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PANPANCHAOSHUO”与引证商标一“盼盼”、引证商标二“盼盼 PANPAN”、引证商标三“PANPAN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门;非金属建筑材料;塑钢门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建筑用耐火材料;非金属大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门;非金属建筑材料;塑钢门窗”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门;非金属建筑材料;塑钢门窗”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本案仅对争议商标在“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门;非金属建筑材料;塑钢门窗”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第647663号 “盼盼PANPAN”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6类“防盗门”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供了其荣誉证书、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盼盼PANPAN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知晓程度,其知名度已得到进一步延续。争议商标“PANPANCHAOSHUO”与申请人第647663号 “盼盼PANPAN” 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PANPA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亦未形成特定含义以与之相区别,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成品木材、防水卷材等商品与“盼盼PANPAN商标赖以知名的防盗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消费场景、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关联性,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半成品木材、防水卷材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可能不正当地借用申请人商标的市场声誉,从而致使申请人及其商标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禁止之情形。鉴于我局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四在防盗门等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本案已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因此对引证商标五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根据我局查明事实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申请了第51026910号“PANPANCHAOSHUO”、第51019389号“PAPACHAOSHUO”、第62287813号“PAPACHAOSHUO”商标,上述三件商标已于2022年12月转让至永康市聆聆超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被申请人名下还有第62275707号“盼超烁 PAPACHAOSHUO”、第54531748号“SANXING ZNENG”商标;争议商标受让人永康市聆聆超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第65816578号“PAPACHAOSHUO”商标。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受让人反复围绕申请人“盼盼PANPAN”商标的申请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嵇苏庆
张 颖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PANPANCHAOSH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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