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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03766号“UNIDESIG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14: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948号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03766号“UNIDESIG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61025号“UNISPORTS”商标、第28659006号“UNIPOWER”商标、第16695999号“UNI”商标、第11535891号“UNI LI-ION”商标、第23156875号“UNI”商标、第7460630号“UNI”商标、第19308288号“UNI”商标、第6603448号“UNI”商标、第5546005号“联通无限;UNI”商标、第18361706号“CUB UNI SENSOR GENUINE PARTS”商标、第57378085号“UNSE”商标、第60624908号“UNI-TECH”商标、第31335048号“UNIPAY”商标、第59339942号“图形”商标、第26634717号“图形”商标、第5029161号“UNINAV”商标、第9585993号“UNILAN”商标、第G1002493号“UNI GERATE”商标、第45257062号“UNI”商标、第6661590号“UNI;2”商标、第G1652940号“U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十六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 引证商标十二、十四、二十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报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十三、十五、十七至二十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十三、十五、十七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电栅栏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十三、十五、十七至二十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电动开门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十三、十五、十七至二十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一、十三、十五、十七至二十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UNIDES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