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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099072号“德乐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14: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084号
申请人:莒县乐德福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刘美英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49099072号“德乐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且被申请人已将其中多件商标转让,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仍在多个网站上公开出售,被申请人明显没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囤积商标并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列表;
2、被申请人已经转让的商标详细信息;
3、被申请人商标在网上公开售卖的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有100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58048602号“粉胜客”商标、第53145571号“油临门”商标、第45252196号“妍资堂”商标、第45104777号“欧沃森”商标、第46376159号“法瑞康 FARUECON”商标、第47609256号“捷划算”商标、第58701976号“贵佰道”商标等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显示,被申请人名下有多件商标已转让给第三人,被申请人名下有大量商标在中细软集团商标超市等网站进行公开销售。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名下却注册了100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58048602号“粉胜客”商标、第53145571号“油临门”商标、第45252196号“妍资堂”商标、第47609256号“捷划算”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并通过相关网站进行公开销售其注册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牟利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德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