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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128947号“UNI-PRESIDEN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14: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祥
申请人因第12128947号“UNI-PRESID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7573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9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于天猫及京东平台旗舰店页面截图;
2、“SWEETORY”商标使用许可;
3、申请人对“SWEETORY”品牌系列产品进行营销推广的授权书;
4、“SWEETORY”品牌进口巧克力零食在申请人天猫旗舰店的销售信息及评价;
5、“SWEETORY”品牌进口巧克力零食相关外购合同及发票;
6、申请人在其网店推销宣传他人品牌产品的视频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2月1日申请注册,2014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7月27日止。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9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其在天猫店铺及京东平台店铺的页面截图,其并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为他人授权申请人许可使用及营销推广的授权书等材料,上述证据中并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仅为申请人店铺销售“SWEETORY”品牌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及“SWEETORY”品牌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该份证据并未显示本案复审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中并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UNI-PRESIDENT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