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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787226号“BABITE巴比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17: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554号
申请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邓锐明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16787226号“BABITE巴比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芭比”和“BARBIE”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达到了驰名的状态,并与申请人形成固定联系。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986140号“芭比”商标、第1082652号“BARB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可能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557011号“芭比”商标、第11111861号“BARBIE”商标、第4532744号“BARB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具有欺骗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2.互联网搜索“BARBIE”的结果、百度百科介绍;3.“芭比”、“BARBIE”的词典释义;4.相关在先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10月21日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茶几;软木瓶塞;非金属工具柄;画框托架;竹子;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巢箱;挂衣杆用非金属钩”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五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文字“BABITE巴比特”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三、四、五,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述。
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BABITE巴比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