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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757957号“北医博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17:4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1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医博雅(北京)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大学
申请人因第29757957号“北医博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416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该商标予以撤销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医疗健康企业,名下商标均围绕医疗健康相关方面。同时,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简介截图;
2、北医博雅中医技术职业学院——教、研、医、养方案;
3、北医博雅大别墅文化康养小镇概念规划;
4、北医博雅国际医疗康养城项目建议书;
5、北医博雅相关政府文件;
6、作品登记证书;
7、教育咨询服务合作合同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7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3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制药用维生素;制化妆品用维生素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9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5月17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7中的申请人简介、方案、规划书、建议书、政府文件等证据主要为申请人投资建设培训学校、康养小镇、医疗产业园等一系列发展规划、介绍与准备情况,而证据6仅为北医博雅品牌标识的作品登记情况,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制药用维生素;制化妆品用维生素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北医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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