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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02147号“四季岸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18: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640号
申请人:安徽岸香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慕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于波涛)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企知知识产权托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4日对第20102147号“四季岸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31156号“岸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岸香”为申请人自主创意,在休闲餐饮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岸香”亦为申请人字号,争议商标的受让人与申请人共处一地,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申请人所获荣誉;3、举办活动情况;4、媒体报道;5、实际使用图片;6、申请人在合肥市的营业执照及投诉信等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并在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进行宣传推广。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应予维持。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于波涛于2016年5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14日经核准在第43类动物寄养;餐厅等服务上获准注册,2022年8月20日经核准转让给安徽慕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即现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经核准在第43类动物寄养;餐馆等服务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答辩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汉字“四季岸香”构成,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文字“岸香”,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自助餐馆;汽车旅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自助餐馆;汽车旅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自助餐馆;汽车旅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上述服务应予宣告无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外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及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首先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差异明显,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其次,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在部分服务上在先获准注册,对该部分服务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保护,故对该部分服务无需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审理;再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岸香”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动物寄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自助餐馆;汽车旅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四季岸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