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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199654号“WOrld Jagu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19: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45号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万嘉集运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智汇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0日对第43199654号“WOrld Jagu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豪华汽车的生产商,其“JAGUAR及图”汽车品牌在全球广获赞誉,多次在中国被认定为汽车及零部件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与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27572号“JAGUAR”商标、第1593839号“捷豹JIE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混淆性近似,易误导公众,淡化引证商标一、二的知名度,损害其利益。请求再次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汽车及其零部件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给予跨类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91442号“JAGUAR”商标、第12159641号“捷豹JIE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在先“JAGUAR/捷豹”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World Jaguar”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且大量囤积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企图借助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品牌的知名度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JAGUAR及图”品牌的历史简介;
2、“JAGUAR及图”汽车在客户满意度调查报告中的相关报道;
3、“JAGUAR及图”汽车获奖报道、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在中国参加车展情况报道等;
4、“JAGUAR及图”汽车在中国的销售情况报道、衍生商业领域上的产品应用网页;
5、相关公告及相关裁定以及法院判决复印件;
6、“JAGUAR及图”汽车广告宣传、媒体报道;
7、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商标提起相关行动的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以其名称“万嘉集运”发音创作,已使用十六年具有知名度和社会认可。“JAGUAR”译为“美洲豹、美洲虎”,具有独立含义,系固有词汇,不仅仅与申请人商标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不能跨类保护到争议商标指定服务上,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摹仿,不会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类别是其主营营业范围,非恶意申请。申请人所提理由及法条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公司说明;
2、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其他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裁定书;
3、申请人和解函、撤案文件;
4、软件著作权证书、域名注册信息;
5、万嘉集运logo说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分公司信息、招商银行卡照片、提单、国际物流业务资质文件、WCA、CGLI等组织成员资格证明;
6、办公场地照片、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官网及企业介绍、公司销售网络、企业宣传册、广告及新闻媒体报道;
7、荣誉证书、2020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
8、展览资料;
9、中国国际商会青岛商会的合作情况说明、招商局国际码头(青岛)有限公司的合作情况说明、山东省物流与交通运输协会出具的被申请人市场竞争力稳定性情况说明、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对争议商标在国际物流供应链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证明。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主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且部分证据与争议商标无关,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已获得知名度。其他商标注册事实因商标不同、类别不同或地域性不同,不应予以考虑。
申请人补充提交其他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商标局初步审定该商标在第39类海上运输、空中运输、商品包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在异议期内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2年4月7日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及和贸易用车辆、机动陆地车辆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机动车和卡车的租赁、商品包装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4、2004年,我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申请人“JAGUAR美洲虎图形”商标为第12类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2014年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574号判决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为“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包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的机动车和卡车的租赁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不同,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非类似服务上并存,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词汇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实际使用中将争议商标翻译为“万嘉”,与申请人“JAGUAR”商标对应翻译的“捷豹”存在差异,主观并无攀附申请人商标的恶意。申请人亦无证据表明双方商标并存已误导公众,造成公众混淆,损害其利益。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二,我局查明事实4作为受保护的记录,是对在本案中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一个考虑因素,该认定事实不能当然适用于本案,申请人在本案中仍应就其关于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主张进行举证。由于在本案中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一、二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鉴于“JAGUAR”一词为英语中固有词汇,独创性不强,任何人包括被申请人在内均有可能将该词用于商标设计及使用之中。争议商标除该“JAGUAR”一词之外另有“World”与之组合,具有独立部分,整体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模仿。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物流服务上对争议商标进行持续实际使用并将该商标翻译为“万嘉”,被申请人不具有攀附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观意图。同时考虑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9类商品包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商品、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二赖以知名的机动陆地车辆等商品分属不同行业领域,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内容、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亦不存在特定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和服务来源,进而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主要围绕“万嘉”、“WORLD JAGUAR”进行注册,其证据可以证明在物流服务上具有使用争议商标的真实意图。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WOrld Jagu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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