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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59358号“Green Hear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21:3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3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小绿妈国际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维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59358号“Green He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777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康复中心”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纯属无中生有,存在一定的恶意,扰乱了商标审核的正常秩序。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名片及经营场所图片、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截图、服务合同及收据、交易来往邮件截图。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上述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大部分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不足,且部分证据中所使用的商标并非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被投入使用,为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康复中心、保健、医疗辅助、休养所、护理院、试管受精、远程医学服务、健康咨询、疗养院、美容服务”服务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使用图片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实际使用情况无法确认;服务合同无实际履行证据予以佐证,其中收款收据为单方自制,证明力较弱;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截图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交易来往邮件截图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的直接使用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情况下,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康复中心、美容服务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Green Heart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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