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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394413号“BBR张文國梆梆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21:5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75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王和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文国
申请人因第13394413号“BBR张文國梆梆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7948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张文国提供的大众点评店铺页、大众点评评价、优惠券兑换后台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餐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3394413号第43类“张文国梆梆肉 BBR”商标在“1.备办宴席;2.餐馆;3.酒吧服务;4.咖啡馆;5.快餐店;6.流动饮食供应;7.旅馆预订;8.汽车旅馆;9.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339441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2018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备办宴席;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餐馆;快餐店;酒吧服务;汽车旅馆;咖啡馆;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和推广,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予以质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2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门店实拍图及所获荣誉、锦旗实拍图;2、抖音、美团、大众点评平台使用复审商标的图片资料。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证据缺乏真实性、完整性。证据1未显示拍摄时间。证据2不能表明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联性,且实际使用的非本案复审商标。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餐馆;快餐店;酒吧服务;汽车旅馆;咖啡馆;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会议室出租”服务上。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7948号决定,对“会议室出租”服务予以撤销,对其余服务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提起本案撤销复审申请。
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2018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餐馆;快餐店;酒吧服务;汽车旅馆;咖啡馆;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部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的锦旗日期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包含在各大平台的用户评价截图,部分截图日期在指定期间内,体现了复审商标,且部分评价所附照片与证据1中的锦旗照片对应;此外证据2还包含在抖音平台的相关宣传页面截图、套餐代金券验证历史截图。上述证据与证据1中显示复审商标标识的门头照片、店员工作服照片等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餐馆”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述证据涉及的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餐馆;快餐店;酒吧服务;汽车旅馆;咖啡馆;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备办宴席;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餐馆;快餐店;酒吧服务;汽车旅馆;咖啡馆;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BBR张文國梆梆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