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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7826号“PARK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23:3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8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国派克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货联我他(北京)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27826号“PARK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52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52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经审理认为复审商标在“1.服装;2.皮衣;3.衬衫;4.运动衫;5.睡袍;6.T恤衫;7.背心;8.胸衣;9.乳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本案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上海索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提交的出库单据、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均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许可证书;2、商品照片;3、被许可人与他人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4、出库单;5、商品销售发票。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宋丙玉于2004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0月21日经核准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2008年10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美国派克集团,即现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10月20日。
2、申请人提交的编号为22716665、22716666的两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该编号发票内容不一致;经国家税务局查询,上述两张发票与查询结果不一致。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522号决定复审商标在“1.服装;2.皮衣;3.衬衫;4.运动衫;5.睡袍;6.T恤衫;7.背心;8.胸衣;9.乳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即原撤销被申请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故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在“1.鞋”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许可人在许可期间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为申请人自制证据,缺乏时间要素。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品,也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4为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证据5部分发票未显示复审商品,同时经我局查明事实2涉及复审商品的两张发票真实性存疑。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在复审的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PAR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