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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1566号“公牛BU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24:0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31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州通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巨牛皮革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51566号“公牛BU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019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应案件需要,我局调取了撤销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如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2.温州都市报、温州商报摘页、广告费发票等;3.产品购销合同、发票;4.产品图片。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邮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08年5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手提包;公文包;旅行包(箱);人造革箱”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3月27日止。2021年10月11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表明,被申请人授权给温州市鹿城区双屿建波贸易商行(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温州都市报、温州商报摘页、广告费发票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对其供应“公牛BULL”钱包商品事项进行了报纸宣传;证据3产品购销合同、发票表明被申请人、被许可人切实销售了“公牛牌”的包商品;并有证据4产品图片佐证。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包;手提包;公文包;旅行包(箱);人造革箱”商品与被申请人、被许可人实际推广、销售的钱包、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公牛B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