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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39195号“胡桃夹子 NUTCRACK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24: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244号
申请人:温州胡桃夹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诚速得知识产权代理(洛阳)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39195号“胡桃夹子 NUTCRAC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55594号“胡桃夹子 HTAOJA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823585号“胡桃夹子 HTAOJA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香精油;口香水;洗洁精;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被决定继续有效,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胡桃夹子”,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牙膏;动物用化妆品;清洁制剂;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牙膏;动物用化妆品;清洁制剂;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胡桃夹子 NUTCRAC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