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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86648号“不倒一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7: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599号
申请人: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86648号“不倒一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07723号“小不倒”商标、第32152790号“新一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倒一族”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与产品特点进行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驰名商标批复及推荐信复印件、商标使用宣传材料、检索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耳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不倒一族”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不倒一族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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