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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31858号“檗汀 Dr Bostin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37: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46号
申请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周远超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8日对第45031858号“檗汀 Dr Bostin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575311号“DR.MARTENS”商标、国际注册第584207号“DR.MARTENS”商标、国际注册第610086号“DOC MARTENS”商标、第15693359号“马丁 DR.MARTENS”商标、第1288581号“马汀博士”商标、第32639098号“Mr Martin”商标、第32639098A号“Mr Marti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DR.MARTENS”、“DOC MARTENS”、“马丁”、“马汀博士”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申请人官网页面、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
3—20、有关申请人“DR.MARTENS”等品牌的专著、产品图片、标签、店铺照片、报关单、货运单、提单、发票、销售单据、网店页面、销售额及业务分析、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等;
21—23、相关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0年03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及其配件”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六尚未初审公告,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汉字“檗汀”及外文“Dr Bostins”所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汉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DR.MARTENS”、“DOC MARTENS”、“马丁”、“马汀博士”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对上述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檗汀 Dr Bosti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