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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760786号“Readend 观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48:0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3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邓永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观止企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60786号“Readend 观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463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授权书、展会照片、设计项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11日至2022年03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工程绘图”服务上,复审商标在“工程绘图”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质量控制;化妆品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市场调查及网络搜索结果,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工程绘图”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书、广州易影广告有限公司、广东观止企联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参展图片;3、办公环境图片、被申请人官网截图;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5、企业节日祝福图片;6、华润电力集控中心装修设计项目资料;7、铁科首钢园区景观设计合同、发票、设计图;8、时代华先展厅项目资料;9、数字展厅设计工程一体化项目资料;10、商标转让申请书。
2023年7月12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中授权双方存在密切关联,授权书属于自制证据,发票存在模糊不清,查询信息不一致问题,显示标识与复审商标不一致,显示服务为景观设计、室内设计,不能证明为“工程绘图”服务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应作为使用证据采纳。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在“工程绘图”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广州易影广告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绘图;包装设计;服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网络服务器出租;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质量控制;化妆品研究”服务上。2022年5月27日,复审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广东观止企联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2022年3月11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工程绘图;质量控制;化妆品研究”服务上的注册,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463号决定,决定复审商标在“工程绘图”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质量控制;化妆品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工程绘图”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7包含铁科首钢园区景观设计合同、发票、设计图,其中设计图可见“观止”、“Readend”标识,合同及发票显示形成时间均在指定期间,且合同与发票所示交易信息一一对应,发票亦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上述证据可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工程绘图”服务上,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工程绘图”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Readend 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