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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14184号“云太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48:5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素霞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云太极(河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14184号“云太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983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04月25日至2022年04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且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网页设计制作合同、收据;
2、委托加工合同、温县张保忠太极武院组织机构代码证;
3、广告制作合同、收据、温县好时光文印广告部营业执照。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5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制香肠用肠衣;手杖;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伞;宠物服装;钱包(钱夹);手提旅行包(箱);包”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04月25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04月25日至2022年04月24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动物皮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云太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