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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143394号“亦舞桃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50: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844号
申请人:上海亦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雍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42143394号“亦舞桃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6653698号“亦舞 E·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商号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从事的行业及所处的地域范围均高度重合,被申请人名下共7件商标,且三件商标与亚洲地区的三大芭蕾舞赛事之一的香港迦南之星国际芭蕾舞大赛有关。被申请人反复抄袭摹仿在先知名商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工商信息;
2、大众点评门店信息;
3、宣传图片、门店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演出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的名义现已变更为上海雍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7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58870775号“CANAAN DANCE”商标、第58850655号“迦南之星舞蹈”商标、第58862143号“迦南之星”商标、第41925309号“心梦桃园”商标、第41894958号“星梦桃园”商标、第20366770号“弈晨”商标。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戏剧制作、歌曲创作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演出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演出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亦舞”,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亦舞”商号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相同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亦舞”,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亦均位于上海市,其难谓巧合。其次,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与亚洲地区的三大芭蕾舞赛事之一的香港迦南之星国际芭蕾舞大赛相关的第58870775号“CANAAN DANCE”商标、第58850655号“迦南之星舞蹈”商标、第58862143号“迦南之星”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亦舞桃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