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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620614号“利国农庄及图形 LIGUO FAR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53: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54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秦皇岛双裕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崔多慧
申请人因第17620614号“利国农庄及图形 LIGUO FAR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546号决定,于2023年02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于2019年07月08日至2022年07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干蔬菜”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干蔬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蔬菜罐头、水产罐头、水果罐头、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蔬菜罐头、水产罐头、水果罐头、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玉米罐头销售合同、交易凭证、证明、产品检验报告;
2、微信朋友圈截图;
3、参展协议;
4、玉米罐头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电子形式):
5、发票、银行回单、采购协议;
6、产品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蔬菜罐头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玉米罐头销售合同、交易凭证、证明缺乏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相关交易已经实际发生;产品检验报告不能证明所载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2、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缺乏合同、发票等客观的交易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所示商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3为参展协议,缺乏发票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证据5、6未显示本案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利国农庄及图形 LIGUO FA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