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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768503号“魔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54:1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青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68503号“魔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91706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9年3月30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未收到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持续性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7月28日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2.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针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复审申请,其在申请书中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另外,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亦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未答辩并提交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申请书中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且在法定期限内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并无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魔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