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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8051号“康诺玛尼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55: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85号
申请人:康马县康诺玛尼石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8051号“康诺玛尼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多件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康诺玛尼石石板唐卡介绍、荣誉证书、非遗文化展示展销区项目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艺术品等商品上,有伤宗教人士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康诺玛尼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