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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097232号“白马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0:56:0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4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小氿官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思宇
申请人因第29097232号“白马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472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黑龙江省小氿官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品贴标设计图、淘宝店铺后台销售截图、商品照片证据中未体现商标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的许可或授权关系,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食品用糖蜜”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原第2909723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且相互之间可以起到佐证作用,形成完整合法使用并且真实销售的证据凭证,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
2、复审商标注册证书;
3、复审商标的设计理念;
4、复审商标产品图片;
5、复审商标淘宝网申请品牌认证;
6、复审商标授权情况;
7、复审商标商品在淘宝网店“y水木y的小店”销售记录以及订单详情和快递单号;
8、淘宝店铺“y水木y的小店”部分买家提供的购买页面截图证据;
9、“y水木y的小店”淘宝网销售“白马石”牌蜂蜜详情页面截图;
10、申请人与淘宝网店“y水木y的小店”的合作协议及利润分配;
11、淘宝网店“y水木y的小店”店主情况说明;
12、申请人公司情况说明;
13、淘宝店铺“y水木y的小店”绑定支付宝账号的收款记录。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已包含在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内。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除淘宝店铺的销售记录外,申请人无法提交任何销售“白马石”品牌蜂蜜的销售记录、进货记录,且该淘宝店铺并非真实用于销售商品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证书、淘宝购物交易截图。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14日在第30类食品用糖蜜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合作协议书等表明其已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王鑫使用并经营淘宝店铺,淘宝店铺销售订单截图显示其销售的产品为白马石蜂蜜等商品,显示的日期在指定期间内,结合显示有“白马石椴树蜂蜜”标识的产品照片、支付宝收款记录等其余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蜂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蜂蜜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蜂蜜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