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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73325号“木九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9: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98号
申请人:光合作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阳楠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58173325号“木九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创品牌“木九十”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361363号“木九十 木九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61364号“木九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20001号“木九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96797号“木九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96798号“木九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688422号“木九十 木九十 MUJO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在明知引证商标的情况下,故意在类似商品上注册同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企图搭乘申请人的便车,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
2、木九十官网及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香港等地区商标注册证、国外注册申请列表、马德里国际注册详情翻译件及欧盟注册证;
3、版权登记证书;
4、屹峰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团成立书和申请人注册登记证书、相关授权书;
5、全国分公司、分店执照、宣传资料、相关报道、销售额统计列表、荣誉证明;
6、产品宣传画册、产品照片、网络旗舰店首页;
7、部分销售发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印机;秤;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复印机;秤;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木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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