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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02252号“宅之味 干果零食 ZHAI ZHI W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09:56关于第66602252号“宅之味 干果零食 ZHAI ZHI
W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609号
申请人:内蒙古旺满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晟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02252号“宅之味 干果零食 ZHAI ZHI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19566号“宅知味 ZHAI ZHI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在核定使用的鱼(非活)、干蔬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肉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且我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鱼(非活)、干蔬菜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宅之味”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宅知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干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非活)、干蔬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