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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1858号“无棣枭正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枭正 Wudi Xiao Group Positron Co. 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24:02关于第67231858号“无棣枭正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枭正 Wudi
Xiao Group Positron Co. 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043号
申请人:无棣枭正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1858号“无棣枭正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枭正 Wudi Xiao Group Positron Co.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13625号“X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3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尚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无棣枭正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枭正 Wudi Xiao Group Positron Co. LTD及图 商标 无棣枭正电子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