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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00350号“蒙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24: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70号
申请人:保定市鸿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00350号“蒙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36550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上已被宣告无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的“蒙霸”系列品牌在同一类别及相关类别已经核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系列商标的保护与延伸申请。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蒙霸”品牌在网络等上的相关报道、“蒙霸”品牌的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等部分服务上已被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由文字“蒙霸”组成,该文字组合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蒙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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