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0793897号“千烨梦之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1:31: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16743号重审第0000005136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晓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16743号《千烨梦之蓝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50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对“梦之蓝”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梦之蓝”品牌白酒在中国白酒市场占有一定的份额并被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诉争商标“千烨梦之蓝”完整包含“梦之蓝”,构成对“梦之蓝”的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与酒类商品虽然并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仍具有一定的关联系,足以导致公众误认,进而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洗衣剂;香皂;抑菌洗手剂;洗衣粉;化妆品;清洁制剂;爽身粉;花露水;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第13176397号“梦之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53363号“梦之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类研磨制剂等商品和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第13176443号“梦之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4、我局曾在商标驰字[2011]355号《关于认定“梦之蓝”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申请人的“梦之蓝”商标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熟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梦之蓝”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争议商标“千烨梦之蓝”完整包含“梦之蓝”,构成对“梦之蓝”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与申请人据以知名的酒类商品具有一定的关联系,足以导致公众误认,致使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李婧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千烨梦之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