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151950号“Whatz ab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32: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829号
申请人:哇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徐毅峰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对第63151950号“Whatz ab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247341号、第58057367号“WHATSAP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抄袭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相关宣传报道及使用材料;相关百度检索截图;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著作权登记证书;受保护记录及相关裁决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2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香、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Whatz abb”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未构成实质性近似,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四、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9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