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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75261号“JIANNIYA 简妮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33:05关于第59275261号“JIANNIYA 简妮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57号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卓林海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59275261号“JIANNIYA 简妮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59503号“杰尼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杰尼亚”介绍信息;2、“杰尼亚”商标注册情况;3、申请人“杰尼亚”、“Zegna”品牌在中国早期使用证据;4、财务报告;5、“杰尼亚”/“Zegna”专卖店列表、店铺租赁合同及票据;6、产品型录及宣传册;7、广告合同及相关材料;8、媒体宣传报道;9、中国国家图书馆“杰尼亚”的查询资料;10、行政判决书、裁定书;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第20709255号商标原注册人抄袭他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简妮娅”与引证商标“杰尼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三、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JIANNIYA 简妮娅 商标 康恩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