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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51365号“DAMENG P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8:52关于第62251365号“DAMENG P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6394号
申请人: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51365号“DAMENG 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359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4月11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第119827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于2022年8月19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2)第W057108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1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6103号图形商标、第6317566号“JOHNTEM POLYMER及图”商标、第18891541号“TT”商标、第32561126号“TT”商标、第20937763号“TT”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DAMENG PAI及图 商标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