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544687号“遇上鲜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8: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788号
申请人:河南省耕天下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4687号“遇上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96798号“遇上鲜”商标、第12668224号“遇上爱的味道LOVE及图”商标、第21208354号“遇上摄影”商标、第25287754号“遇鲜生”商标、第20167562号“遇上清茶”商标、第21950324号“遇上 茶介CHAJIE及图”商标、第47222074号“遇上炸鸡及图”商标、第33384210号“遇上余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图片;授权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遇上鲜生 商标 河南省耕天下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