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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15759号“META RETA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8:53关于第59915759号“META RETAI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894号
申请人:北京同邦卓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15759号“META RETA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27138号“META”商标、第58205671号“META”商标、第31414275号“MEETA”商标、第54175654号“META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例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提供教育信息;设计、广告和通信技术领域的培训;与广告、营销和业务相关的战略媒体规划领域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活动;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举办软件开发领域的教育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在线提供非下载的综合性杂志;提供在线非下载漫画和图画小说;录像带发行;演出制作;视频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像机出租;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音乐;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娱乐服务;提供娱乐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提供体育设施;健身指导课程;私人健身教练服务;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组织彩票发行;图书和期刊的在线电子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提供娱乐设施;提供体育信息;提供关于消遣活动的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运输信息;商品包装;海上救助;海上运输;汽车运输;航空器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贮藏;潜水钟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预订;管道运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驳回决定均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07日
信息标签:META RETAIL 商标 北京同邦卓益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