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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20831号“FLEX S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4: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0954号
申请人:斯威夫特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20831号“FLEX S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显著性,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42830239号“FLEXSEAL”商标、第968883号“SEALF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放弃在“工业用化学品;油石灰(油灰)”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行政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冲突的“工业用化学品;油石灰(油灰)”商品的复审请求,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且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FLEX SEAL”,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其注册使用在第1类氨等商品上可区分商品来源,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化学品;油石灰(油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1月04日
信息标签:FLEX SEAL 商标 斯威夫特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