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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41773号“川西农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4: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3077号
申请人:四川川西农旅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41773号“川西农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62882号、第9447450号、第20143744号、第11419321号、第15550451号、第4588304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已建立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已失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标识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谷(谷类);动物栖息用干草;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食品;谷(谷类);动物栖息用干草;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03日
信息标签:川西农旅及图 商标 四川川西农旅农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