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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5042号“O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9:1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319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95042号“O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180号决定,于2022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产品贸易服务"钻石"有限公司提供的合作声明、交易确认书、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品质证书、保险单、形式发票、出口随附文件、通关文件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金属管道接头;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2.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3.金属管;4.金属管道接头;5.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普通金属扣;2.五金器具;3.挂锁;4.金属插销;5.金属焊丝”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严重怀疑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有效性,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组织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中国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使用,且证据均进行了公证、认证,足以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经公证、认证的被申请人与中国加工商关系证明文件;
2、经公证、认证的浙江玉环苗艺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莱发进出口有限公司、玉环汇高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海鸥阀门有限公司、慈溪市中意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巨力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2018年至2021年期间的汇款凭证、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通关文件等交易单据;
3、经公证、认证的被申请人设计复审商标及公开发表证明等文件;
4、2019年-2021年产品手册照片;
5、复审商标产品包装及产品实物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证据已包含于本案之中。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于2004年9月3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等。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仍在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8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期间内是否在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本案中,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与浙江苗艺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一直合作生产复审商标品牌的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阀门(机器零件除外)等商品,证据2通关相关文件、发票等交易票据显示的商品为黄铜管道夹、黄铜管道接头;金属阀门等,结合证据3、4、5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金属管道接头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金属管;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与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金属管道接头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鉴于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挂锁;金属插销;金属焊丝等其余商品与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金属管道接头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金属管道接头商品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上述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于上述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电缆和管道用金属夹;金属管;金属管道接头;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挂锁;金属插销;金属焊丝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