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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529100号“TAROT-R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3:29:1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240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顺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29100号“TAROT-R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494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8年05月24日至2021年05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1.电池充电器;2.电池”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1.电池充电器;2.电池”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网申件),被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官网标有复审商标的锂电池、平衡充电器(电池充电器)截图。
2、锂电池、平衡充电器销售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证据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充电器、电池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1.电池充电器;2.电池”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标有复审商标的锂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在官网上进行宣传并将上述商品销售给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北京海合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电池充电器;2.电池”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1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