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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13599号“摘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8: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657号
申请人:李旭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13599号“摘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打造,具有显著性与独创性。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摘愣”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王凡
张学军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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