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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124722号“梦露私语 MONROE'S WHISPER MW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6:08:24WHISPER MW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28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有限会社苏普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24722号“梦露私语 MONROE'S WHISPER MW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510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骑自行车服装、防水服”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骑自行车服装、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品牌的产品图和外包装图;
2.拼多多店铺信息与微博认证账号;
3.品牌2019-2021年的销售聊天记录、转账证明及收据证明;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5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2021年10月15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骑自行车服装、防水服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虽无发票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但符合商业惯例,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商品上进行销售,结合证据1、2虽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由此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已实际进行了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服装的产品图片。综上,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婴儿全套衣、骑自行车服装、防水服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骑自行车服装、防水服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陈辉
蔡婷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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